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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一起為父復仇之案,引發(fā)百年文字官司

      鄭學富2024-04-11 07:51

      《第二十條》作為一部法治題材的電影,突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它通過具體案例向觀眾展示了見義勇為、正當防衛(wèi)等法律問題的爭議性,引發(fā)了人們對法律和正義的思考。在唐朝武后時期,陜西渭南縣的一介平民徐元慶為報父仇,殺死了當朝御史大夫趙師韞,此案轟動朝野,在判決上引起諸多爭論。詩人陳子昂寫了一篇《復仇議》上奏武后,沒想到百年之后,大文學家柳宗元又寫了一篇《駁復仇議》,此案因兩位文人的文字官司而名留青史。

      武則天統(tǒng)治時期的長壽二年(公元693年),在天子腳下的一家驛站發(fā)生了一起謀殺案,死者為當朝御史大夫趙師韞,兇手為驛站的“服務生”徐元慶。堂堂朝中大員被殺,一時成為爆炸性新聞。徐元慶為何要謀殺趙師韞呢?原來他是為父復仇。《新唐書·孝友·張琇傳》對此事作了記載。

      趙師韞曾在同州下邽(今陜西渭南)擔任專管地方治安工作的縣尉。徐元慶的父親徐爽因為犯罪被趙師韞正法。史上沒有記載徐爽因何罪被殺和趙師韞是否執(zhí)法過度,但從此案的走向和爭論的焦點推測,徐爽有可能罪不至死,有冤情。徐元慶也曾申訴上訪,但此案并沒有影響趙師韞的升遷。不久,趙師韞升任京官,任御史大夫。徐元慶看到殺父仇人不僅沒受到懲罰,反而官場得意,他心里極不平衡,暗下決心: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于是隱姓埋名,到離京城較近的一家驛站做起了“服務生”。因為他心里清楚,只有在官辦的招待所才有接近趙師韞的機會。徐元慶在驛站默默無聞做著服務生的工作,打掃衛(wèi)生、端菜送水。終于機會來了,趙師韞因公事出差,在隨從和地方官員的陪同下,來到驛站歇息。

      當徐元慶聽說仇人趙師韞下榻驛站,心里異常興奮和激動,他主動申請承擔起了伺候趙師韞的工作,以便尋找機會下手。徐元慶借服務之機殺死了趙師韞,然后自縛其身,到官府投案自首。

      朝廷命官被殺,這可是一個被刷屏的新聞,盡管當時沒有網(wǎng)絡,但此案重大,不僅驚動了朝廷,且在民間不脛而走,議論紛紛。朝廷中對如何治徐元慶之罪也是爭論不休,有人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應該判兇犯徐元慶死刑;也有人說徐元慶殺人是為了報殺父之仇,其動機情有可原,當朝以德治國,以孝治天下,不僅應判徐元慶無罪,而且還要大張旗鼓表彰宣傳。武則天權衡利弊后表態(tài):“徐元慶孝心可鑒,赦其無罪,該案到此為止。”

      此事本該就此落下帷幕,這時一個人站了出來,他就是陳子昂。

      陳子昂何許人也?陳子昂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屬四川遂寧)人,684年考中進士,因上書言事被武后賞識,曾多次上書論政事,官至右拾遺。《新唐書》和《舊唐書》給予他的一致評價是“褊躁無威儀”。陳子昂力排眾議,寫了一篇《復仇議》上奏武后。他在文中指出,徐元慶謀殺之罪,案情清楚,依據(jù)國家法律,應當處死,這是國家統(tǒng)一的法規(guī),執(zhí)法不能兩樣,徐元慶應該伏罪。但是,據(jù)《禮》,父仇不共戴天,也是國家勉勵人盡孝的教化內(nèi)容,徐元慶是為父報仇,是對父親的一片孝心才讓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果赦免了徐元慶的罪行而讓他活著,就是磨滅了他的德行,損傷了他的義節(jié),就不是眾人所說的殺身成仁、舍身全節(jié)的節(jié)操了。因此,陳子昂建議,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按照刑律處死徐元慶,然后在他的墓前立碑表彰,贊頌他的美好節(jié)操和一片孝心。陳子昂的建議看似巧妙地解決了“禮”與“法”的沖突,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最后徐元慶一案按照陳子昂的建議作了判決。

      陳子昂作為朝中的一名小官,其建議被武后重視,并得到同僚的贊許,他進而要求朝廷將《復仇議》“編之于令,永為國典”。此請求也得到了滿足。

      此案看似塵埃落地,但其實并未蓋棺論定。

      大約在一百年之后,又有一人關注此案,此人便是柳宗元。

      柳宗元,字子厚,河東(現(xiàn)山西運城永濟一帶)人,唐代文學家、哲學家、散文家和思想家。793年,21歲的柳宗元進士及第,名聲大振。唐順宗即位后,柳宗元被提拔為禮部員外郎,掌管禮儀、享祭和貢舉。當時,柳宗元翻閱武后時期的文獻得知此事,忍不住想為徐元慶翻案,寫了一篇《駁復仇議》。柳宗元毫不客氣、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

      柳宗元認為禮和刑是統(tǒng)一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即“以防亂也”。為父報仇是禮,殺人償命是刑。元慶之父如果未犯下死罪,師韞誅之,是踐踏人命,元慶報仇,是守禮行義,當旌;元慶之父如果罪本當誅,師韞殺之,完全合法,元慶報仇,則是蔑視國家法律,當誅。“誅”和“旌”是矛盾的,不能施加在同一個人、同一件事身上。因此陳子昂的主張自相矛盾,賞罰不明,背禮違法,造成認知混亂。柳宗元主張應查清案情,理出曲直,不能混淆是非,更不能含糊執(zhí)法。

      柳宗元認為解決社會矛盾最高境界是“調”,即構建和諧社會。他引用《周禮》的經(jīng)典,論述治理國家需設“調人”官職,以化解怨恨,勸阻仇殺,如果積極主動地去調解,殺人犯罪就會減少,不會出現(xiàn)陳子昂說的“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局面。他以徐元慶舉例說,不忘父仇,是孝;不怕死,是義。徐元慶能盡孝道,為義而死,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這樣的人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而陳子昂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奏議是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

      柳宗元的文章論點明確,論據(jù)翔實,分析透辟,縝密嚴謹,語言精煉而準確。在柳宗元的層層剖析之下,陳子昂的論點土崩瓦解。《駁復仇議》堪稱駁論文的上乘之作,被作為定論收入在唐朝的法律文獻內(nèi),后來被收錄進《古文觀止》。


      文章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鄭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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