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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設立“學生欺凌舉報箱”,校園霸凌追責難在哪兒?

      陳振芳2024-04-10 13:24

      4月7日,“福州教育”官微發(fā)布消息稱,日前,福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聯(lián)合發(fā)布通知,在全市中小學校(含中職)開展設置學生欺凌舉報箱和線索處置專項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通過“線上+線下”雙渠道收集學生欺凌線索并及時介入保護、調(diào)解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步設置“線上+線下”舉報信箱,線下舉報信箱統(tǒng)一名為“學生欺凌舉報箱”。

      此次設立的線上“學生欺凌舉報箱”由福州市教育局牽頭搭建,并在線下舉報箱明顯處展示線上“學生欺凌舉報箱”二維碼鏈接入口,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后填寫相關信息即可完成舉報。

      通知指出,此次專項工作旨在進一步提高福州市學生欺凌治理工作水平,強化平安校園建設,堅決反對各種程度和形式的學生欺凌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

      校園霸凌正在逐步引起各國重視,中國電影《少年的你》、韓國電視劇《黑暗榮耀》等,都將主題聚焦于校園霸凌。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校園霸凌事件時有發(fā)生,甚至走向了犯罪。

      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通報,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已于3月21日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上述案件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和量刑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何挺認為,依據(jù)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guī)定,追究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

      (2)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后果;

      (3)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jié)合的審查后需要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標準;

      (4)程序上需由案發(fā)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并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在接受界面教育采訪時也表示,“目前校園霸凌造成的法律刑事案件認定沒有問題,爭議仍在于刑事責任年齡。”

      據(jù)許浩介紹,目前追責年齡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但如果11歲的兒童出現(xiàn)嚴重的刑事犯罪事件,如何處理又將成為難題。他建議修改法律,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即在行為人沒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時,只要能證明主觀上明知是惡行,但依然選擇實施惡行,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校園霸凌事件引發(fā)的刑事案件,許浩律師認為,應當擴展、完善罪名。他建議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擴展到12周歲到14周歲。

      防治校園霸凌已成為校園安全的重要工作,教育部每年都會有相應的指導文件或活動。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f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8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fā)布了《關于開展中小學生欺凌防治落實年行動》。

      但這些文件的重點在于防范霸凌發(fā)生,更強調(diào)事前規(guī)范,而社會普遍重視事后追責。由于霸凌者常常是未成年人,在法律追責上也有爭議。

      目前,國內(nèi)對治理校園霸凌事件仍存在受理難、立案難、判罰難等困境。例如針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里基本沒有懲罰措施。

      另一方面,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長要求施害未成年人賠償,對施害的未成年人來說仍是“零處罰”。根據(j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有嚴重不良行為習慣的未成年人送去專門教育學校接受矯正,但這類學校較少。

      “學生欺凌、校園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肇始,也是其表現(xiàn)形式。”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告訴界面教育。

      他期待對校園欺凌、未成年犯罪的種種現(xiàn)實,能擺脫情緒化爭議,理性地把散見在各種法律規(guī)章中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梳理,廣泛征求社會意見,適時制定《反校園暴力法》,把治理校園欺凌、暴力全面納入法治軌道,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

      2018年,教育部在回復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428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表示,將在明確“校園欺凌”定義、明確相應法律責任、建立處置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流程、加強宣傳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2021年,中國最高檢察院在官網(wǎng)刊登的《學生欺凌的認定:標準統(tǒng)一與機制完善》一文中指出,盡管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強調(diào)了要建立起系統(tǒng)的學生欺凌防控制度,但就目前的配套規(guī)則、制度和措施來看,還達不到以統(tǒng)一的標準、規(guī)范的程序認定和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的要求。相關立法還需要進一步修正、細化學生欺凌的認定和處置規(guī)范,為學校更好地解決學生欺凌問題提供制度導引。

      何挺指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并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tǒng)預防和治理。

      來源:界面新聞 作者:陳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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