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所有筆試都有,需要私聊……秋招季,一些社交平臺和二手交易網站活躍著大量“槍手”。他們用“助攻”“發(fā)車”等黑話招攬業(yè)務,通過遠程控制或群發(fā)答案等作弊手段進行有償代考。
在大學生就業(yè)競爭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對于知名企業(yè)的校園招聘機會,不少考生費盡心血備考,爭取盡快“上岸”。但是,也有考生投機取巧,企圖靠舞弊方式蒙混過關。無論是對于所謂“槍手”還是考生,都應嚴肅處理,構建更為科學、合理、公平的校園招聘考試機制。
雖然不屬于高考、公務員考試、研究生考試等“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校園招聘考試的重要性也毋庸置疑。其既事關考生能否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入職,也事關企業(yè)的聲譽和形象,一場組織不嚴謹、存在作弊現象的校園招聘考試,必然會讓公眾對招聘單位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產生合理懷疑,甚至會讓人產生“蘿卜招聘”、刻意放水的質疑。對于國有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如果在校園招聘中監(jiān)考松懈,發(fā)生考生舞弊現象,相關人員極有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此外,將希望寄托于投機鉆營的考生,也面臨著法律風險。譬如,其雇用“槍手”,花錢購買答案的行為,顯然屬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無視誠實信用的無效合同,要是賣家收錢后“跑路”的話,考生只能自認倒霉,根本無法通過正規(guī)手段維護權利,要回錢款。要是“槍手”提供的是錯誤答案,甚至比考生自行答題還差的話,考生也只能是自食其果。此外,要是招聘單位發(fā)現考生有舞弊情節(jié),即便是在考生正式入職以后發(fā)現的,也可宣布其成績作廢,與其解除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即便校園招聘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組織考試作弊者、舞弊的考生可能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但這不代表其不會涉嫌其他違法犯罪。如根據《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史洪舉